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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4158号

李某与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内0422民初4158号

原告:李某,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告:韩某,男,47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东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