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内0422民初4158号
原告:李某,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告:韩某,男,47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东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