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82民初3239号

张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许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3239号

原告:张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邴文丽,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杨 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强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