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3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加成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组织机构代码61869683-9.
法定代表人:张广怀。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方,住广州市海珠区。
上诉人广州加成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6民初66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
上诉人广州加成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上诉称:因本案案情复杂,涉及较多加拿大政府的相关移民政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40-148号南方证券大厦501、502房,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从案件的复杂程度、当事人人数、社会影响等来看,本案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情形,故上诉人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沙向红
审判员 肖逸思
审判员 潘志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