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2087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裕德路XXX号三楼。
负责人:马永平,主任。
委托代理人:邵彩霞,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海云,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恒南路XXX号XXX室。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被告吴海云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明确表示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除》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回起诉���理。
代理
审判员 沈莞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禕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