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897号
原告:陈金星,男,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
被告:查淑珍,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
原告陈金星与被告查淑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陈金星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金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计33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颜遐通
人民陪审员 方天星
人民陪审员 梁建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赖育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