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43号本院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日原告XX诉被告湖北省十堰市第一中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做出的(2016)鄂0302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判决书中被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补正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审 判 长 张 青
审 判 员 计 妍
代理
审判员 杜 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曾靖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