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323民初13号原告陈二冬,男,汉族,1962年11月2日出生.被告青海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宏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海东,男,汉族,1984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杨伟,男,汉族,1964年6月4日出生。被告青海省泽库县教育科技局。法定代表人才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乃加,该局项目办主任。
原告陈二冬与被告青海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伟、青海省泽库县教育科技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陈二冬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庭前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二冬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二冬负担。
审 判 长 焦 世 全
审 判 员 宁 吾 加人民
审判员 达杰才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永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