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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字第1059号

郑美丽、王令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美丽,王令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字第1059号申请执行人郑美丽,女,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王令然,男,汉族,现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2民初10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本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令然的银行存款8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薛采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