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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民初2168号

范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范某,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2168号

原告:范某。

被告:姜某。

原告范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审判员  都皓怡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焕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