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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执430号之三

孔敏与刘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敏,刘艳艳,熊勇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43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孔敏,女,1974年3月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刘艳艳,女,198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熊勇军,男,1977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艳艳、熊勇军未履行本院(2015)湖罗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刘艳艳、熊勇军存款及收入人民币8413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聂国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