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43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孔敏,女,1974年3月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刘艳艳,女,198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熊勇军,男,1977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艳艳、熊勇军未履行本院(2015)湖罗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刘艳艳、熊勇军存款及收入人民币8413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聂国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