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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执968-1号

李光琳与阜南国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31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光琳,阜南国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968-1号

申请执行人:李光琳,市民。

被执行人:阜南国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工业园区南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丁学军,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皖1225执968号执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阜南国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123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李光琳自愿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阜南国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12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江

代理

审判员  杜天利

代理

审判员  李 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蒋成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