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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民初第3088号

李志鹏与曾鸿毛、林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志鹏,曾鸿毛,林泗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第3088号

原告:李志鹏,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剑福,福建笔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曾鸿毛,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

第三人:林泗锋,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

原告李志鹏与被告曾鸿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经被告曾鸿毛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依法追加林泗锋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李志鹏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李志鹏申请撤回起诉,系李志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志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志鹏负担。

审 判 长  苏昌庆

代理

审判员  郭福星

人民陪审员  黄彩羡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晓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