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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执94号

三门峡捷马电化有限公司与山西武圣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三门峡捷马电化有限公司,山西武圣新材料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94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捷马电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武圣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三门峡捷马电化有限公司与山西武圣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公司厂区内的两台地磅、一台锅炉予以查封。因该案执行前被执行人公司已停产,其财产被多家法院查封,由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财产状况难以查清,且所查封财产系生产设备,所以暂不宜立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

审判长  姜学明

审判员  王国荣

审判员  白振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卫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