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2执840号
申请执行人:罗虎、陈玲霞。
被执行人:汪汉英。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2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汪汉英(公民身份号码:)在中国民生银行武汉洪山支行账户05×××06的存款¥1177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福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