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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执840号

罗虎、陈玲霞与汪汉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虎,陈玲霞,汪汉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2执840号

申请执行人:罗虎、陈玲霞。

被执行人:汪汉英。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2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汪汉英(公民身份号码:)在中国民生银行武汉洪山支行账户05×××06的存款¥1177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福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