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4618号原告沈阳麒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李福春。
原告沈阳麒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福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麒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闻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奕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