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2909号
原告:林冬修。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小军,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波,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林双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冬修与被告林双土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冬修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冬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林冬修负担。
审判员 仲 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蔡渊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