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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2909号

林冬修与林双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林冬修,林双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2909号

原告:林冬修。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小军,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波,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林双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冬修与被告林双土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冬修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冬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林冬修负担。

审判员 仲 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蔡渊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