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3798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徐世芳。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水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翠丽 来自
黄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3798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徐世芳。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水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翠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