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民终19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郭伟伟,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2015。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豪溢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80592XXXX。
法定代表人:李国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郭伟伟与被上诉人珠海市豪溢制衣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郭伟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伟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烈斌
审 判 员 廖世娟
代理
审判员 牟宏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江月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