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79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秀台时尚运动俱乐部。经营者杨涛,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信,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俊彪,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秀台时尚运动俱乐部因与被上诉人王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秀台时尚运动俱乐部于2016年8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秀台时尚运动俱乐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秀台时尚运动俱乐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秀台时尚运动俱乐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欧阳梅
审判员 范亚玲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