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2025号
原告:于都福兴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楂林工业园纬二路鑫龙苑。组织机构代码:86025749-8。
法定代表人:钟福源,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肖承楷,男,汉族,1963年6月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于都福兴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肖承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都福兴担保有��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962.5元,由原告于都福兴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钟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唐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