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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2025号

于都福兴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肖承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都福兴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肖承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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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2025号

原告:于都福兴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楂林工业园纬二路鑫龙苑。组织机构代码:86025749-8。

法定代表人:钟福源,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肖承楷,男,汉族,1963年6月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于都福兴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肖承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都福兴担保有��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962.5元,由原告于都福兴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钟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唐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