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7602号
原告:刘钊,男。
委托代理人:左明磊,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泽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钊与被告林泽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钊撤回对被告林泽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因原告刘钊撤诉,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刘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唐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