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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执451号

杨江红与李庆勇、王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江红,李庆勇,王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451号申请执行人杨江红。被执行人李庆勇。被执行人王霞。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杨江红申请执行李庆勇、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标的50,0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伟

审判员  高志强

审判员  范小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竹永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