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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民初230号

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中达江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达江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230号

原告(反诉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北凤翔科技开发区五号。

法定代表人:庄大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学彬,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志雄,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武汉中达江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两湖大道庙山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左藤辉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仁清,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纯,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武汉中达江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

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世民

人民陪审员  孙成军

人民陪审员  陈启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段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