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230号
原告(反诉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北凤翔科技开发区五号。
法定代表人:庄大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学彬,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志雄,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武汉中达江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两湖大道庙山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左藤辉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仁清,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纯,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武汉中达江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
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世民
人民陪审员 孙成军
人民陪审员 陈启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段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