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特133号
申请人:张延桂,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申请人:张银延,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申请人:曹萍,女,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延桂、张银延、曹萍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延桂、张银延、曹萍因财产损害赔偿发生纠纷。于2016年7月20日经濉溪县临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张银延、曹萍自愿赔偿因故意损害张延桂卷帘门、窗户玻璃损失3000元。
二、张银延、曹萍赔偿张延桂损失后,张延桂应到派出所撤销行政案件,并不再追究张银延、曹萍的行政责任。
三、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不得因此事再发生任何纠纷或挑起事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淑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姣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