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07293号
原告:陈丽珍。
被告:陈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珍与被告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丽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丽珍负担。
审判长 涂子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媛方 来自
陈丽珍与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07293号
原告:陈丽珍。
被告:陈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珍与被告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丽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丽珍负担。
审判长 涂子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媛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