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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07293号

陈丽珍与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丽珍,陈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07293号

原告:陈丽珍。

被告:陈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珍与被告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丽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丽珍负担。

审判长  涂子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媛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