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2969号原告容晨,男。被告肖丹丹,女。被告魏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容晨诉被告肖丹丹、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扣押被告肖丹丹、魏伟名下银行帐户、工资、公积金帐户及查封其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雅荷小区2号楼2单元2-6-5、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四路62号9幢1单元10402室房产两套,共计220万。担保人蒋国平、蒋睿蕊、聂雯自愿以其所有房产及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扣押被告肖丹丹、魏伟名下银行帐户、工资、公积金帐户及查封其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雅荷小区2号楼2单元2-6-5、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四路62号9幢1单元10402室房产两套,共计220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蒋国平名下位于西安市浐灞区纺北路8号2橦1单元10104室房产一套、蒋睿蕊名下陕A003**马自达轿车一辆、聂雯名下位于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9号3号楼2单元6层西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江
代理
审判员 李亚维
代理
审判员 鱼 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段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