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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4554号之一

XX常与杭州望洲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XX常,杭州望洲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4554号之一

原告:XX常,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杭州望洲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598号1号楼17层1701室至1731室。

法定代表人:杨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XX常诉被告杭州望洲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通知原告XX常补交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XX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按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再减半收取13元,由XX常负担。

审 判 长  黄 倩

人民陪审员  王景莉

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