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4598号原告庞文敏,女,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孙明,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被告周娴,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本院受理的原告庞文敏与被告孙明、周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庞文敏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明、周娴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庞文敏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文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文敏负担。
审 判 长 何 欣
代理
审判员 邹 涛
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