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7616号
原告:沈阳天凝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蒋忠成。
原告沈阳天凝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蒋忠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婷独任审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天凝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沈阳天凝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晨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