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2541号
原告:灵璧县双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灵璧县光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323000032505
法定代表人:王振凯,该公司经理。
被告:XX文,男,1966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赵英亮,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素珍,女,1968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娄庄镇黄圩村大王庄东组26,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6807070421(系XX文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灵璧县双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XX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灵璧县双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灵璧县双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祥附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