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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2310号

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庞兴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1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庞兴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2310号

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郎雨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茜,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兴革,男,住长春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庞兴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3.00元减半收取291.50元由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倪春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