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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3民初1517号

张某j甲诉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1517号

原告:张某甲,男,汉族,1976年6月28日出生,居民。

被告:张某乙,男,汉族,1988年4月25日出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5元减半收取116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建民

审判员  申辉昌

审判员  刘忠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