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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执135号

王春梅与梅远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春梅,梅远峰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9执135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梅,女,1977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执行人梅远峰,男,198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新蔡县。本院在执行王春梅申请执梅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梅远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王春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梅远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9执1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保华

审判员  张洪民

审判员  王长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昆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