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2283号
原告:峨眉山市天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伍雪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文伦,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翠华,女,汉族,现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峨眉山市天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峨眉山市天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峨眉山市天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峨眉山市天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峨眉山市天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杨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