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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执803号

(2016)鲁1524执803号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山东东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阿县三和纺织有限公司,贾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80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住所地:东阿县文化街154号。

被执行人:山东东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工业园霞光路北。法定代表人贾海涛,经理。

被执行人:东阿县三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刘集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传信,经理。

被执行人:贾XX,男,19XX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商业街134号。

被执行人:贾XX,女,19XX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商业街134号。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600万元及利息,至今仍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60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600万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孟庆生

审判员 :张壮之

审判员 :史传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雷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