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1750号原告双辽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双辽市。法定代表人孙鹏,总经理。被告兰孝玉,男,1976年5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第三人张立国,男,1970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双辽市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孝玉、第三人张立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双辽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刘晓楠
人民陪审员 冯佳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彩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