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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1662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662号原告王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高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兆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莫飞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