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662号原告王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高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兆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莫飞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662号原告王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高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兆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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