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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349号

卢士芹与张崇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士芹,张崇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349号申请执行人卢士芹,男,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张崇波,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胶民初字第21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及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于2008年12月2日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12日到庭表示双方已将案款自行交接完毕,申请执行人卢士芹在执行笔录中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08)胶民初字第21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义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