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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01民终4593号

刘庆与王志惠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刘庆,王志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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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1民终45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庆。委托代理人付星、刘小灿,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王志惠。委托代理人王小明。

上诉人刘庆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刘庆是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有处分权。王志惠居住房屋应经刘庆同意或有其他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530号民事判决;发回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路立学

审 判 员  张 洁

代理

审判员  陈爱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娅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