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1民终45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庆。委托代理人付星、刘小灿,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王志惠。委托代理人王小明。
上诉人刘庆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刘庆是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有处分权。王志惠居住房屋应经刘庆同意或有其他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530号民事判决;发回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路立学
审 判 员 张 洁
代理
审判员 陈爱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娅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