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5510号
原告:南京诚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铜山镇6幢。
法定代表人:葛宇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子煜,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峰。
原告南京诚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诚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宋学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顾胜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