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02执593-2号

王华与尹明成、高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华,尹明成,高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593-2号申请执行人王华,被执行人尹明成,被执行人高霞,申请执行人王华与被执行人尹明成、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5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回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徐   江

代理

审判员 吕 安 国

代理

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文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