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334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7456B。负责人王百荣,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嵘,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小兵,男,汉族,1985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告倪小兵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倪小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倪小兵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对被告倪小兵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承担。
审判员 宋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官助理王飞
书记员 马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