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494号申请执行人左剑,女,汉族,生于1977年8月2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高水南街**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031977********。被执行人绵阳市华辰石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278356-2。住所地:绵阳科创区创业服务中心所属孵化器D区***号。被执行人张海斌,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3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剑门路西段**号*栋*单元*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76********。被执行人施君,女,汉族,生于1971年12月2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剑门路西段**号*栋*单元*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71********。左剑申请执行绵阳市华辰石材有限公司、张海斌、施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绵��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经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绵阳市华辰石材有限公司、张海斌、施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邓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