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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1170号

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峪关思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思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嘉峪关思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峪关思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09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嘉峪关思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峪关思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并自动向本院缴纳本案执行费。嗣后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经查,该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院2016陕01**执117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宝平

代理

审判员  张 哲

代理

审判员  侯鑫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