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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财保132号

符民隆与唐吉辉、隆昌永恒酒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案(2016)川1028财保13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符民隆,唐吉辉,隆昌永恒酒业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财保132号

申请人:符民隆,男,195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

被

申请人:唐吉辉,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

被

申请人:隆昌永恒酒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仁伦。

申请人符民隆与被申请人唐吉辉、隆昌永恒酒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符民隆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

审判员  李伯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刁世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