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财保132号
申请人:符民隆,男,195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
被
申请人:唐吉辉,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
被
申请人:隆昌永恒酒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仁伦。
申请人符民隆与被申请人唐吉辉、隆昌永恒酒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符民隆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
审判员 李伯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刁世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