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朝民重字第16号

方某甲、李某某与孔某某、方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方某甲,李某某,孔某某,方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重字第16号

原审

原告:方某甲,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审

原告:李某某,女,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审

被告:孔某某,女,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溪,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方某乙,男,住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理人:孔某某,女,住长春市绿园区。方某甲、李某某与孔某某、方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2016年8月23日,方某甲、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方某甲、李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00.00元,减半收取计3,350.00元,由方某甲、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付忠新

人民陪审员  孙 蕊

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佳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