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重字第16号
原审
原告:方某甲,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审
原告:李某某,女,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审
被告:孔某某,女,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溪,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方某乙,男,住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理人:孔某某,女,住长春市绿园区。方某甲、李某某与孔某某、方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2016年8月23日,方某甲、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方某甲、李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00.00元,减半收取计3,350.00元,由方某甲、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付忠新
人民陪审员 孙 蕊
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佳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