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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2民初486号

郑芳与聂玉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31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郑芳,聂玉福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2民初486号原告郑芳,女,汉族,1970年7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傲特汉,德令哈市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玉福,男,汉族,1971年4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芳诉被告聂玉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芳经未在规定的缓交诉讼费期限内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万玛央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 健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