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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5099号

华润置地(山东)发展有限公司与裘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润置地(山东)发展有限公司,裘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5099号

原告:华润置地(山东)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唐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霞,女,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被告:裘方,男,196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华润置地(山东)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裘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

原告华润置地(山东)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置地(山东)发展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山东)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计1530元,由原告华润置地(山东)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庆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炜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