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5099号
原告:华润置地(山东)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唐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霞,女,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被告:裘方,男,196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华润置地(山东)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裘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
原告华润置地(山东)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置地(山东)发展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山东)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计1530元,由原告华润置地(山东)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庆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炜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