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2392号
原告:福州英皇物业有限公司仓山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负责人:何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建峰,福建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玲,女,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林杰,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英皇物业有限公司仓山分公司与被告林玲、林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英皇物业有限公司仓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英皇物业有限公司仓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小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