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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2826号

绵阳城区四诚酒类商贸部与被告德阳市橄榄树餐饮娱乐城、黄新平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绵阳城区四诚酒类商贸部,德阳市橄榄树餐饮娱乐城,黄新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2826号

原告:绵阳城区四诚酒类商贸部。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剑南路西段38号剑南批发市场*幢**号。经营者:陈倩,女,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德阳市橄榄树餐饮娱乐城。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凯江路二段**号。投资人:黄新平。

被告:黄新平,女,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绵阳城区四诚酒类商贸部与被告德阳市橄榄树餐饮娱乐城、黄新平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黄新平认为其员工涉嫌诈骗,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现审限不足,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贾 勇

人民陪审员 蒋 琪

人民陪审员 李道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江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