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2826号
原告:绵阳城区四诚酒类商贸部。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剑南路西段38号剑南批发市场*幢**号。经营者:陈倩,女,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德阳市橄榄树餐饮娱乐城。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凯江路二段**号。投资人:黄新平。
被告:黄新平,女,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绵阳城区四诚酒类商贸部与被告德阳市橄榄树餐饮娱乐城、黄新平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黄新平认为其员工涉嫌诈骗,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现审限不足,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贾 勇
人民陪审员 蒋 琪
人民陪审员 李道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江 雯 微信公众号“”